关于公布姚安县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第一批)的公告

日期:2022-06-21来源:转载点击:50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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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姚安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2-06-20
  • 发文字号:便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中央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姚安县人民法院、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姚安县公安局、姚安县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推出了一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第一批),现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姚安县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第一批)

 

 

 

姚安县人民法院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姚安县公安局  姚安县司法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姚安县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第一批)

县人民法院

一、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融合升级诉讼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工作,充分用好“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诉讼服务一体机、“12360”及“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治理通”等网上服务平台,完善登记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多元化”立案格局,不断提高立案服务的精准性和便捷度。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入开展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的诉讼服务要求,实现“最多跑一次、最好不要跑”的目标,畅通市场救济渠道。

二、开设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专设“涉企业诉讼服务”窗口,积极为涉诉企业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在办案系统中对涉企案件进行标记。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公正高效化解涉企业矛盾纠纷,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三、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每年至少各编写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涉及营商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1篇。构建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

四、降低诉讼司法成本。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优质、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引导涉诉主体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强化对诉讼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鉴定等办理时间和各环节的周转时间。统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完善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发挥远程视频开庭优势,大力推行网上办案,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五、严格审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审限变更归口管理制度。延长审限一律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审批,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确保各类案件审判效率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稳步提升,合理压缩办案周期。结合“落实巩固年”的指标要求,定期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通报指标完成情况。

六、强化财产保全适用。进一步加大财产保全适用力度,规范明确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工作职责,创新财产保全集约服务模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财产保全服务窗口,在收取起诉材料、执行申请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切实做到财产保全应保尽保、能保全保,保全措施当用尽用、能用全用,保障涉企案件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七、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得将企业财产作为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家庭成员财产,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慎重适用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八、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涉民营企业专项执行行动,做好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工作,穷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和失信惩戒等执行措施,加大对妨害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尽快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胜诉权益。对民营企业为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案件,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深入开展专项清积活动,引导、督促涉案党政机关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履行完毕,破解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题。对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考量客观实际,依法采用债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影响。

九、慎用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全力维护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认真审查、甄别被执行企业信用。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促成执行和解。

十、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审判。优化破产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建立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依法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房地产“烂尾楼”整治。

联系人及电话: 杨 波  5712285

县人民检察院

十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行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方案,组建专业化团队负责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强化程序衔接,将涉案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检察听证、行刑衔接相结合,在年内消除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空白。

十二、开展民营企业产权、企业经营者人身权益保护行动。一是严格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领导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坚持依法惩处企业人员犯罪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和起诉标准,切实做到慎捕、慎诉;二是积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涉企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纠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等问题,做到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对企业账册、经营账户以及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慎用强制性措施。

十三、开展惩治影响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一是聚焦涉黑恶问题突出的自然资源、信息网络、边境管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文化旅游等六大领域,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一案一治理”,把办案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二是与县纪委监委建立《关于在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组织开展涉黑涉恶案件检察建议“回头看”,持续、动态跟进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防止被建议单位“纸面整改”,确保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见实效。

十四、开展护航安全生产行动。一是对风险较大、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企业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凝聚合力,引导企业有效整改,消除隐患;二是对安全事故涉企案件均提前介入,力争把证据解决在侦查环节,把矛盾化解在侦查环节;三是充分发挥案例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安全事故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分析总结安全事故类案件差异与共性,一案一警示,及时预警。

十五、开展整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机制,使平台优势得到切实发挥,强化行刑衔接。进一步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强化合作,完善对口协商机制,确保捕前指导、捕后跟踪等工作有序进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十六、开展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专项监督行动。加强企业不服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涉企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等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七、开展涉民营企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监督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的协同作用,针对行政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积极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开展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止损修复行动。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督促涉案民营企业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修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益诉讼。

十九、开展涉企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督办行动。落实涉企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院领导包案制度,进行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并纳入检察业务工作评价体系推动落实。

二十、延伸检察职能,开展全力服务民营企业专项行动。一是用好检察开放日等平台载体,做好服务联络工作,常态化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询对检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和“百名检察官服务百家民营企业”工作。员额检察官结对一家知名企业,对民营企业的“一对一”法律帮扶,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导,帮助企业化解风险。

联系人及电话:罗家裕  5711556

县公安局

二十一、创建线上“服务企业直通车”。在“姚安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开通“服务企业直通车”专栏,设置专职民警为企业提供业务办理、评价反馈、政策解读、投诉建议、线索举报、绿色通道、警企互动等网上服务,及时受理解决企业面临的涉及公安领域的堵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服务。

二十二、深化“企业服务日”活动。每月与县工商联共同开展一次防范经济犯罪服务活动,面向全县商(协)会、民营企业等,加强法律知识宣讲,防范经济犯罪侵害,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协助企业解决涉及经济违法犯罪方面问题,全力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二十三、用足用活户籍政策。以现行户籍政策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特事特办原则,加快为在姚安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和先进个人解决在姚安落户问题。对已在姚安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外省市人员,简化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制,准予直接申领《居住证》。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公章刻制”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与公章刻制信息的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压缩公章刻制时间,确保新设立企业0.5个工作日完成工作刻制。新设立企业凭借法人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免除申请人提交任何材料,在线即可选择工作刻制单位和需要刻制的公章。推广电子印章应用,搭建全县统一的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配合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办等部门扩大电子印章应用领域,推进政务服务与电子印章应用融合。

二十五、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公章刻制业务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推动治理模式创新。

二十六、建立对企业“无事不扰”机制。按照县局指导、属地统筹、分级管理原则,依托基础警务平台,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保、治安、经侦、交警、禁毒等警种,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在确保企业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安全检查频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同时间、不同警种交叉检查情况。落实公安部“互联网+监管”平台工作部署,规范企业情况数据录入采集,加强数据汇聚分析,为提高监管效能提供数据服务。制定公安行政检查法定清单,进一步明确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频次、检查重点、检查方式,防止因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十七、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最大限度防止侦查办案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涉企经济案件,进一步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确保公正执法;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

二十八、建立对企业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免罚清单。对未安装技防系统、单位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等违规情形,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且具备整改条件,经公安机关提醒后能够及时整改的,可免予处罚。

二十九、扶持保障我县企业发展壮大。建立我县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名册,以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民资、外资企业为主要范围,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老字号”企业、行业领军型企业和“孵化器”型企业为重点,通过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与企业沟通联络和协作配合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坚决维护我县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十、严打侵害企业和企业家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迅速依法办理,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紧盯金融电信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严打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恶犯罪,持续打造平安稳定的营商环境。

三十一、改进占路施工审核管理。在申请单位承诺保证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施工长度200米以下的中低压等级电力(35千伏以下)、燃气(中低压)、自来水(管道直径不大于30厘米)及排水(管道直径不大于50厘米)管线接入工程的交管占路施工审核事项,实行“以承诺代审核”的工作机制,让企业“零跑路”。

三十二、扩大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范围。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原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县所有符合健康体检资质、自愿从事此项业务的三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三十三、擦亮公安窗口亮点品牌。组织开展全局窗口单位示范点的评选推介活动,打造一批亮点,并对照查找一批“短板”,解决一批问题,有效提升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健全完善窗口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督察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完善县局、派出所一体化的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注重信息化成果应用,创新便民服务的方式方法。

三十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价。聘请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代表、新闻记者等作为公安窗口建设监督员,主动接受监督。推行“好差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杨亚东  13638782777

县司法局

三十五、建立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涉企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研究,列出首违不罚的事项清单并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六、建立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涉企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研究,列出免于处罚的事项清单并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七、建立行政执法负面清单通报制度。建立全县行政执法负面典型案件目录库,并适时选择负面典型案例在全县通报,对法治营商环境破坏大的负面典型案件责任人采取提醒谈话、组织调整等措施,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三十八、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聚焦重点问题,制定“普法菜单”,组织工信、环保、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联合普法,引导企业主动抓好环保工作,降低违法风险。

三十九、组织“法律机器人”进企业、进工地、进村(居)委会进社区活动。逐步组织“法律机器人”进企业,及时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企业,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十、组织律师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四十一、为企业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对企业提出的法律咨询,给予优先服务,优先解答。

四十二、为企业办理公证法律服务事项。推广上门服务、现场服务,践行一线工作法,及时为企业办理公证事项。

四十三、开展人民调解进企业活动。根据企业需求,及时选派人民调解员到企业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为企业排忧解难。

联系人及电话:徐思文  571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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